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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重區個人網路(網紅)表演活動(115年起適用)9020-17

這個行業做什麼

1.包括透過即時串流、短影音、社群媒體等數位平臺進行個人表演活動,如歌唱、舞蹈、遊戲實況、談話互動、才藝展示等,並藉由廣告分潤、觀眾贊助等方式獲取收益。2.不包括透過網路零售商品為主要經濟活動者,應歸入4871細類「電子購物及郵購業」之適當子類。3.不包括以銷售或授權節目內容為目的,製作於電視、網路電視、第三方隨選影片串流平臺播放之節目為主要經濟活動者,應歸入5911細類「影片及電視節目製作業」之適當子類。4.不包括以製作影片等宣傳媒介,協助他人推廣商品或服務為主要經濟活動者,應歸入7310細類「廣告業」之適當子類。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(第 9 次修訂)原文

登記此營業項目的單位

新北市三重區共 4 家。依主管機關公示登記資料,不含營業實況。 看此行業全部收錄